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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時間:2024-03-14     【轉載】   來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閱讀

    中国摄影新闻通讯社(记者 刘易雄 安保文 通讯员 张渌)陕西消息:2024年3月12日上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 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被告人家属、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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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租用房屋、雇佣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无任何合格证明的“肾黄金”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食用可能会引起高血压等疾病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及网络途径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作为赠品,与海绵体修复素、海绵体修复膏保健食品进行搭配、捆绑销售。截至同年8月底案发,郭某某共进购“肾黄金”750盒,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肾黄金”105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扣押的“肾黄金”中检出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4.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震慑不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惩治包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作为贯彻落实“两行动、两措施”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办案中,注重保护企业科技创新,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助力构建平等、公开、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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